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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高速交警重磅公示!有奖举报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最高单宗奖2000元
5月15日,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发布关于《河北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公示,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意见。
为了创造安全有序畅通的高速公路通行环境,规范河北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鼓励群众积极参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及其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拟发布《河北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5月30日前通过电话、来信、邮箱等方式反馈意见。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鼓励群众积极参与,共创河北安全、有序、畅通的高速公路交通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及其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管理辖区内高速公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举报与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以下简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四条 举报人通过微信、短信和电话等方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微信、12122报警电话和手机号码18632178888)进行的举报。举报线索应当按照举报告知的项目和内容提供,且采集的证据符合规定。
第五条 举报人有权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举报交通违法行为,并应积极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取证。举报人应实名举报,举报事项应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的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故意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六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举报交通违法行为的受理、分办、查处、奖励发放等工作。
第七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受理交通违法行为举报信息,对符合规定已受理的,应及时查证和查处,并对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严格保密。
第八条 举报人举报交通违法行为应及时、准确,遵循时效性原则,应在发现交通违法行为起24小时内进行举报,便于固定证据和查处。
(一)举报违法停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长期占道行驶)、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违反禁止标线或禁令标志指示通行的,每宗奖励20元,同一人每天奖励金额不超过200元,每人每月不超过500元;
(二)举报酒驾(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毒驾(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无证驾驶机动车的,每宗奖励500元。涉及刑事犯罪(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等的,经查立案后,奖励举报人1000元;
(四)举报客运车辆违法停车上下乘客或装卸货物、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客运车辆非法营运、客运车辆超员的;非法(伪装)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每宗奖励100元;
(五)举报驾驶假牌假证、套牌套证、无牌无证机动车或非法拼装、已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故意遮挡号牌的,每宗奖励100元;
(六)举报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提供逃逸车辆的车号、车型或者肇事者等有利于逃逸案件查获的信息,成功查获肇事者的,视情况给予500元至2000元的奖励;
(七)对其它交通安全隐患和交通违法行为的举报,视情况给予奖励。具体内容及奖励标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并对外发布后实施。
第十条 多人举报同一违法行为,且均符合奖励标准的,按照举报时间顺序,奖励第一名举报人。
第十二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支付奖励方式包括向举报人手机话费充值、银行账户汇款、发放微信红包等。
第十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举报信息查实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举报奖励。举报人应及时领取微信红包奖励,微信红包领取超时不再补发。
第十四条 举报采取自愿、安全的原则。举报人违法收集证据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严禁举报人采取危险方法或不正当手段收集交通违法行为证据。
第十五条 举报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举报,不得故意虚构事实或者恶意举报。对多次举报失实、恶意举报的举报人,经查证属实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其举报。对借举报之名骗取奖励、敲诈被举报人,或影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正执法的,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严格遵守举报保密制度,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因泄露举报人信息导致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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